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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暂行办法
2012
05/30
08:48

为推动“中国新经济平台”建设,实现建设现代化制造业和研发成果转化基地的战略目标,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创业型和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或团队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科技创新项目,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适用对象

第一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是指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拥有能够推动开发区主导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技术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开发区进行产业化的领军人才或科技创新团队。 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是指两院院士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在开发区企业长期从事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注册企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创业型领军人才应拥有创办或领办企业所需部分资金,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在开发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最高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及20万元安家费;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可免费入住高级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

第四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为其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科研启动经费,用于创业初期的研发及产业化投入。

第五条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

(二)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三)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荣誉称号;

(四)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三章 认定及评审

第六条 开发区成立“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的组织协调工作。成员单位为财政局、政策研究室、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劳动人事局、科技局等各相关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引进领军人才申报材料的受理及评审论证工作。

第七条 劳动人事局、科技局负责确定开发区创业型领军人才评审专家组成员,由专家组按不同专业领域负责确定引进领军人才标准,对引进项目和人选进行评审。开展评审工作所需专家评委不少于5人,并实行利害关系回避原则。

技术研发型领军人才认定参照高级人才认定办法执行。

第八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申报以企业推荐为主,采取企业、专家、社会团体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申报材料受理部门为开发区引进领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申报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发区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申报表,说明项目内容、人选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同行权威专家或社会团体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等;

(二)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

(三)创业型领军人才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权威机构或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评价资料;

(五)其它需要申报的文件。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采取集中申报、评审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预审。由办公室按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未达到半数以上同意的,不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评审。预审通过的,在听取参评人选答辩的基础上,专家评委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经专家评委评议通过的,提名领军人才人选。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在开发区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各项扶持政策从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由开发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引进领军人才企业及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开发区引进创业型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予以一次性支付,购房补贴和安家费视企业的经营情况分5年支付。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根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对创业型领军人才在五年内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补助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接受专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可依据合同条款撤销或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创业型领军人才所在企业应自签订合同后,每年向办公室提交经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配合办公室跟踪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果。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九条 创业型领军人才优先申报享受《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京津冀生物医药产业化示范区优惠政策》及滨海新区的相关扶持和鼓励政策。其总额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按本政策补充执行。本政策与上述两政策不可兼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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