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2年)95号]《关于燕房卫星城总体规划的批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2)1762号]《关于燕房卫星城城关中心区(局部)及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精神,由北京市房山区政府于2002年12月31日批准组建,并于2006年3月17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工业开发区(京政函[2006]16号)。园区一期规划面积241.43公顷,分西区和东区两部分,其中:西区规划面积148.1公顷,东区规划面积93.33公顷。园区二期总规划面积500公顷,规划审批手续正在报批之中
园区功能定位为石油化工、新材料、机械制造主导产业。充分利用毗邻燕化公司独特的地域、原料优势和技术人才优势,发展石油产品深加工及中下游产品的综合利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在石化产品深加工上形成与首都相配套的石油化工产业链。
北京燕房科技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园区开发建设的主体,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现已累计投资2.78亿元,已完成开发面积190.98公顷,占可开发面积的79%。市政基础设施达到“七通一平”标准,工业区各地块具备土地转让和建设条件,局部地块取得市政府《关于房山区城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征地的批复》。
园区管委会和开发建设公司本着“和谐、诚信、合作、共赢”的方针,鼓励世 界500强等国内外名 牌企业在房山工业园投资、发展,对引进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为入驻园区的业主提供个性化满意服务。
房山科技工业园区总规划面积148.1公顷, 截止2005年9月中旬开发公司已累计投资1.5亿元,建设道路6条,全长4550米,占地面积111086平方米,其中:道路占地49180平方米,道路两侧绿化占地61906平方米;敷设生活用水管线7511米,雨水管线1278米,污水管线3928米,电信12孔线路2787米,建成占地1.3公顷,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集中供热锅炉(10T/2台)一处,供暖管线3880米;敷设10千伏首创专用高压双供双回输电线路3.8公里,敷设总长3.5公里北京化工四厂、首创新厂区工业蒸汽管线。 土地开发率:已开发面积97.65公顷,占总规划面积的148.1公顷的65.94%。 工业用地开发率:已开发工业用地面积37.95公顷,占可用工业用地总面积81.99公顷的46.2%。
一、申请资金扶持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资金扶持的范围和条件,除具备《房山区加快实施“工业强区”资金扶持政策》(房政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外,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区工业发展规划,符合市、区当年公布的工业投资导向意见。
2、项目原则上已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核准或备案,不存在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违规违法情况。
3、企业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劳动、银行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4、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
5、项目拨款补助或贷款贴息的申请主体必须为生产型工业企业,且申请项目拨款补助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6、企业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有关单位出具同意申请资金扶持的推荐意见。
二、申请资金扶持的程序
符合申请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单位按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报送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直属单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有关单位审查后出具同意申请资金扶持的推荐意见,连同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区工业局;区工业局初审后提出资金扶持的初步意见,并会同区财政局进行现场审查或组织论证和评估后,根据房政发[2008]15号的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做出资金扶持计划,提交区工业局和区财政局联席会议审核并确定扶持方案(扶持方案中超过房政发[2008]15号的规定扶持额度的项目,需提交主管区长同意);扶持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扶持方案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申报材料要求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需经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除原件外,其余打印或复印文本文件均要求使用A4纸,并提供打印文本的电子版。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复印件;
7、项目进度情况表;
8、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有关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
10、企业已经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基本情况及发展情况;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5、项目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
6、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技术开发产业化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拨款补助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项目进度情况表;
7、企业近二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8、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医药类项目出具新药证书或临床试验批准文件复印件);
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有关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
10、企业已经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拨款补助
1、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国家或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4、国家或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五)名 牌产品拨款补助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国家 级、市级名 牌产品认定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六)编制产业发展布局定位规划拨款补助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基本情况及发展情况;
3、委托编制产业发展布局定位规划合同书/协议书复印件;
4、产业发展布局定位规划正本
(七)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工业支撑产业项目拨款补助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项目基本情况表;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企业已经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属有关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
(八)纳税大户奖励
1、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年度完税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产业结构调整奖励
1、企业正常生产年份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2、企业停产关闭的内部决定文件复印件;
3、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执行情况;
4、企业营业执照、帐户、生产许可证注销证明文件及其它行政许可注销或变更证明文件复印件;
5、环保或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或关停通知书复印件;
6、企业停产验收申请书;
7、市工业促进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北京市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停产验收报告书》;
(十)中央、市属企业与地方企业协作奖励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自身基本情况及发展情况;
3、项目带动周边相关企业及所能形成的经济效益情况;
4、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十一)招商引资奖励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基本情况及发展情况;
3、项目入驻合同文本复印件;
4、项目资金到位证明(票据复印件等);
(十二)盘活闲置资产奖励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基本情况及发展情况;
3、闲置资产所有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文本复印件;
4、项目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项目企业实际到位资金的有效证明(票据复印件等);
(十三)安置当地劳动力就业奖励
1、项目申报书;
2、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情况;
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与劳动者依法通过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5、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当期的工人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项目与资金的监督管理
1、区工业局、区财政局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实行有关乡镇和单位行政正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区工业强区扶持资金,妨碍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督察和审计,违反项目操作程序的企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乡镇和单位行政正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将截留或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区财政,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金的资格。
2、项目承担企业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规范操作,项目竣工后按要求组织验收,在3个月内向区财政局、工业局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结算报告,依法上报统计数据,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财务处理
1、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在项目未竣工结算前,做增加“资本公积金”帐务处理;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做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2、产业技术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暂计入“专项应付款”会计科目。项目完成后,消耗部分予以核销,形成资产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3、结构调整项目,企业收到拨款时,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科目。
4、奖励乡镇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六、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工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