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成立于1999年,是国家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外国专家局联合认定的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示范点,与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合作共建,也是广东省惟 一的国家 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被誉为“智力广交会”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由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发起并协办。
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已建成了广州科技创新基地园区、广州科学城综合研发孵化区园区、广州开发区西区园区、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园区、广东软件科学园园区、科学城信息大厦园区六个园区,形成了资源互补、配套齐全的孵化网络,总孵化场地达15万平方米。
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重点引进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的留学人员企业。经过多年发展,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形成了独特的留学人员创业文化与创业氛围,吸引了一大批来自欧美的归国留学人员落户创业,成功孵化了一大批归国留学人员科技企业。
火炬中心在风险投资服务的设想是引入数量众多的、各种经济成分的风险投资机构,与他们建立战略联盟,形成一个风险投资区,火炬中心提供一个服务的平台,使风险投资与企业、项目实时的接触,有利于提高投资的成功率。
作为风险投资服务的延伸,构筑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火炬中心在担保、银行信贷、融资租赁等方面也同时引入相应的机构,力图构筑一个“超市”,为创业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担保、银行信贷、融资租赁等“一条龙”的金融服务。
第 一条 为了鼓励引进高新技术项目,推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称引进人)引进下列高新技术项目:
(一)国家科学技术部公布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委、广州市科委公布的高新技术产品名录中的产品;
(三)国内外大企业、跨国公司的科研机构;
(四)国内外著 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开发中心;
(五)其它高新技术项目。
第三条 引进人的资格必须经被引进项目投资各方或项目实施单位书面认可,并经开发区管委会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合格,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四条 引进人促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在开发区注册或成立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五条引进项目的奖励方法:
(一)引进生产型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引进项目注册资金入资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的0.3%,一次性奖励给引进人。
(二)引进国内外科研机构的,经有关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后,按其对发展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贡献大小,给予引进人一次性奖励。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三)引进属于微电子科学与电子信息技术、医药科学与生物医学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材料技术、环境保护技术项目或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在给予本条第(一)项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0%奖励金。
第六条 引进项目注册或批准成立后,引进人即可凭被引进项目投资各方或实施单位对其资格的认可证明材料,向管委会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奖励。项目审批部门应自引进人提出申请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发放奖金。
第七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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