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
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
编号:IDD-757
  • 物业类型
    企业独栋 企业定制 标准化厂房
  • 主导产业
    电子信息
  • 项目地址 浙江-绍兴市-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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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如需了解更多园区信息,您可致电或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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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情

浙江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位于浙江省上虞市,是浙江省“十五”期间重点培育发展的沿海三大省级化工园区之一,规划面积80平方公里,自98年创办以来,已实现水、电、道路、绿化、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九通一平”。 目前一期、二期开发面积21平方公里即将完成,三期开发正在展开,建成区面积18平方公里,共引进欧美、日韩、港台等国家(地区)及国内的投资项目115个,其中投产企业55家,引进资金75亿元,其中外资1.4亿美元,是国内建设规模蕞大,发展前景蕞好,辐射功能蕞强的精细化工制造基地之一。

关于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乡镇,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发展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虞实际,特制定上虞精细化工园区投资开发若干政策意见。
一、投资政策
1、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按照高起点、高标准建设的要求,重点鼓励农药化工、医药化工、日用化工、染料化工、化工助剂等精细化工项目到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投资发展。
2、除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外,全市各地严格控制新上污染项目。凡新办化工、印染等污染企业和项目,一律只能在精细化工园区内建办;污染行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只能在精细化工园区内(除道墟镇已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两个集团企业外)实施;百官城区、中心城镇、曹娥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已建办的污染企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做到达标排放,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应分期分批迁往精细化工园区,否则一律停办。
3、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批要严格把关。要严格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凡化工、印染、电镀、造纸等所有污染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一律由计经委按项目管理权限进行立项审批或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一律由环保部门负责;建设、建管、土管、工商、金融、电力、劳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把好项目规划、用地、工商登记和竣工验收关。凡违反规定而进行审批造成污染的,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责任。
4、要实行项目办理优质服务。有关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降低收费标准,真正做到"一条龙"、"一站式"、"一个窗口"优质高效服务,凡新办化工企业、化工项目,半个月内办好市内全部手续。
5、要切实改善投资硬环境。电力、交通、移动通信、自来水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为改善精细化工园区的投资环境创造条件。
二、环保政策
1、进区开发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严格禁止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的污染项目,严禁采用国家和省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2、凡进区开发建设的项目都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先评价、后建设"。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化工园区管理机构预审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化工园区污水排放工程和污水集中处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按区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申报核定量及实际排污量的多少合理分担,筹集款由精细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市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监督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化工园区内收取的企业排污费,专项用于化工园区环境治理。全市收取的排污费,也应适应调剂,重点用于化工园区环境治理。
三、税费政策
1、国内外投资者(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在化工园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凡受让土地10亩以上,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或租用厂房500平方米以上至1000平方米,租用时间五年以上的,可从投产之日起,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三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五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按50%返还,两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增值税额的10%;受让土地10亩以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租用厂房1000平方米以上,租用时间五年以上的,可从投产之日起,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三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五年所征的企业所得税按70%返还,三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增值税额的10%。
市内老企业搬迁到化工园区,在确保原企业上年应纳所得税,并保证每年递增16%的前提下,可享受上述优惠。
2、化工园区内已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经化工园区管委会、计经委和财政部门核准,当年技改投入在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在确保原上缴基数的前提下,其新增部分可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增值税额的10%。当年技改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新增部分可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三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增值税额的10%。
3、在化工园区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仓储业、服务业等企业或经营单位,如在区内确有经营场所,且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报经化工园区管委会和市地税局批准,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四年由财政返还50%的已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其该场所内经营业务收入增值税额的10%。
4、化工园区内的工业企业,除教育费附加外,对省、绍兴市和市政府出台征收的各项基金(费),除上缴省和绍兴市外,新办的企业(经营单位),从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其市内留存部分和应缴市的基金(费)。
5、化工园区内的企业,其计税工资可按市内蕞高标准执行。
6、投资者在化工园区内新办工业、商业等企业,有关费用统一按市便民服务中心的收费标准收取。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两年内免缴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7、化工园区内凡需征用土地的企业或项目,其各项税费及土地出让金,除必须上缴中央、省、绍兴市有关部门外,市内留存部分全额返还给化工园区管委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征用管理费标准的15%缴纳,土地测量费按标准的25%缴纳。耕占税、复耕费等按建成区管理范围外的征收标准执行。
四、用地政策
国内外投资者在化工园区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凡用地50亩以上至100亩的,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按基准价优惠5%;凡用地100亩以上至200亩的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按基准价优惠10%;凡用地200亩以上的,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付清,按基准价优惠15-20%。
五、水电政策
化工园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在用电上给予一定优惠。具体办法是:在原有电价的基础上,凡年用电量在500万度以上至1500万度的,每度优惠2分;1500万度以上至2500万度的,每度优惠4分;2500万度以上至3500万度的,每度优惠6分;3500万度以上至4500万度的,每度优惠8分;4500万度以上的,每度优惠0.10元。化工园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其水费在两年内按每度1.10元收取(其中:自来水厂销售价0.93元/度、小舜江输水工程附加费0.15元/度,上浦闸水费0.05元/度、水资源费0.02元/度)。
本政策意见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并由杭州湾精细化工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中共上虞市委员会
上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环保治理优势
园区已建成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实行废水集中收集,统一治理,企业废水只需进行简单预处理,经园区排污管网输送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可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有效保护环境。
土地资源优势
园区周围共有围垦海涂地220平方公里,土地资源十分丰富,且地势平坦,发展余地很大。对落户园区的企业,实行发展预留用地政策,仅收定金,预留土地征用按原预订价出让。
淡水资源优势
上虞地处江南水乡,淡水供应充足。园区保留几条较大的河流,呈网络化布置,水位稳定,水质略低于自来水,冷却、冲冼用水可就地取用。园区自来水取自库容3亿m2的小舜江水库,水质达欧共体一级饮用水标准,为生产高品位化学产品提供优质丰富的水资源。  

项目位置及周边配套

地价优惠

享园区专项财政

补贴土地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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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投补贴

按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额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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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三大税种给予最

高90%税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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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

高端人才引进

专项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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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补贴

科研创新项目获得

专项产业基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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