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湖北竹溪工业园区(原竹溪民营经济工业园)位于十堰市竹溪县,是湖北蕞偏远的县之一。工业园2003年3月筹建,2003年5月16日十堰市人民政府以十政函[2003]101号文件批准设立。规划面积73.05公顷,东起水坪镇小河边村二组,西止水坪镇小河边村七组,南起竹溪河,北止水坪镇小河边村土寨子。截止2004年底已开发面积18.56公顷,开发面积占规划面积的25%,已建成面积12公顷。
二、发展情况
工业园立足于竹溪资源优势,依托水电、茶叶、魔芋、中小药材、山野菜、矿产等特色资源,在绿色食品加工、医药化工、矿产品系列加工等领域重点开发建设,大力发展以魔芋、茶叶、豆类食品、山野菜等为主要原料的有机食品加工项目;以黄姜、中小药材为主要原料的医药化工生产项目;以板石为主要原料的石材精(深)加工及其工艺品生产项目和为主导产业服务的彩印包装及市场储运、公共事业。目前,入园企业21家,总投资7993万元,投产企业5家,2005年可实现工业产值1.5亿元,销售收入1.2亿元,税收500万元。
预计到十一五末入园规模以上企业30家,年工业总产值突破10亿元,利税超过5000万元。到2020年,园区规模以上企业突破50家,培植包装1—2家上市企业,年工业产值突破20亿元,利税超过1亿元。
三、投资环境
工业园设立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管委会对辖区内入园企业采取“特区特管、特事特办”的运行机制,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封闭式管理”的模式,对涉及土地、规划、林业、金融通关等各项手续,均采取“园区牵头,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方式统一办理,对入驻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创造宽松环境,支持企业发展。
园区基础设施已实现“七通一平”能满足入园企业建设、生产、生活需要。公共基础设施已累计投入4007万元,宽40M大道直贯园区,D300专用供水管道、10千伏专用供电线路、250门程控电话、宽带网、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直通园区,消防安全设施健全,企业一经入园即能正常建设生产。
竹溪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竹溪以水电开发、矿产建材、绿色食品加工、医药化工和生态文化旅游五大产业领域,大力实施招商开发,县委、县政府对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确定了“不图所有,但图所在”,引导全县上下摒弃“肥水不怕流入外人田”的开放先导战略,给予投资者全方位优惠政策,厚待投资商。
一、市场准入
所有投资领域和新上项目实行“非禁即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放宽企业冠名。鼓励各种投资方式参入县内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二、土地优惠
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建设用地,按投资额度、拉动作用分别给予用地优惠,直至零地价。目前,规定投资企业只交纳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办证登记工本费,对一次交清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对在工业园区以外投资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经县政府批准,比照园区用地政策执行。
三、税收优惠
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统一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等各项减免优惠政策外,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将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中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特别是低炭、环保和开发“三新”项目中的费用,未形成固定资产的在税前加计50%扣除,形成固定资产的按150%摊销,不足抵扣的,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
水电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征收入库后按70%的比例以固定资产投资贴息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四、规费收取
凡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以外的行政事业收费一律免收。应收取的规费凡有幅度规定的,一律按蕞低标准收取。对必须收费项目在《民营经济交费明细手册》中告知收费依据、标准等。对特殊行业负担过重的收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五、发展环境
投资者在县内需办理的各种审批、核准、登记、备案事项,实行程序告知,由县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涉及县级以上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事项,由县级对口主管部门负责向上办理;在实施过程中,实行首违不罚、处罚备案,检查、培训报批审核制度;推行部门服务承诺制、收费公示制和业主评议执收执法部门制度并问责结果;实行县级领导联系服务外来投资企业制度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直跟踪服务到底;建立评选“优 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业主”活动,由县政府命名表彰和奖励。
六、激励奖励
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地方财政按厂房、设备等固定投资额的2%予以贴息;当年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国际性的商品展销节会,由县财政支持50%的展位费。对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统一的鼓励政策外,县内按实际创汇额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
奖励民营纳税大户。对民营企业在一个财政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交纳税金中的地方预算部分奖励3%给企业。
激励企业创新争优。对新认定为国家 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国家质量体系认证的,奖励2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和省级名 牌产品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 级名 牌产品称号的,奖励10万元。
注:摘自竹溪县委、县人民政府文件(溪发[2004]17号、溪发[2005]31号、溪发[20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