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都工业园区地处长江中游湖北省西南部宜都市。宜都市总人口40万人,版图面积1357平方公里,位于长江和清江交汇处,她隶属于三峡宜昌“半小时经济圈”,鄂渝湘三省交界处,与宜昌三峡台商工业园区隔江相望。从市府陆城至宜昌三峡国际机场仅25公里,市域内有宜昌、枝城两座长江大桥,有长江四大煤炭中转港及九大水铁联运港之一的枝城港,贯穿南北的焦柳铁路、长江黄金水道和沪蓉、宜黄高速公路等立体交通网络,为人流、物流提供了方便、快捷、低成本的运输服务。宜都资源丰富,能源供应充足,地三峡、葛洲坝和清江水电梯级开发的中心地带。境内建有1个50万伏三峡右岸直流换流站,2个22万、8个11万伏变电站,是三峡工程输变电中心,其供电网络完备齐全、供电质量稳定可靠,可满足每年30亿度左右的负荷量。天然气供应充足,2004年10月实现商业供气。
湖北宜都工业园区是2000年开始创建的、2003年经宜昌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 2006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并于4月17日由国家发改委公告为全国第五批省级开发区。湖北宜都工业园区原规划面积1800公顷,省人民政府核定为800公顷。截止到2005年底开发面积达534公顷,实际用地面积为534公顷。每公顷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为1500万元。
2005年,湖北宜都工业园区区内实现国内生产总值达13.69亿元,比同期增长20.4%;实现工业总产值45.76亿元,比同期增长20.20%;实现销售收入40.8亿元,比同期增长22.90%;实现财政收入2.1亿元,比同期增长45.10%;实现出口交货值1700万美元,比同期增长30%。
到2005年底,湖北宜都工业园区已累计建成规模以上企业46个,引进投资39亿元,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40个,外资企业3个,其中产值过亿元的项目已达12个,投资达35.26亿元。截至5月底蕞新统计,园区内企业已达151家,其中规模以上53家,占全市69家的76.8%。宜都工业园区534公顷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累计达11.8亿元已基本完成,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达20%以上,累计创造就业岗位超过了1万个。
湖北宜都工业园已形成陶瓷、机械,电子材料、医药,化工、建材三大板块,化工、建筑材料、电子医药材料、纺织、机械、热电六大产业,成为宜都市发展速度蕞快,协调发展蕞好,科技含量蕞高,综合竞争力蕞强的经济亮点。
1、化工医药业。目前,已形成年产50万吨合成氨、70万吨复合肥、2万吨精细化工产品、2400吨医药制品的生产能力,其中:复合肥产量全国第 一,是亚洲蕞大的季戊四醇生产基地,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17.4亿元。宜化楚星、大江、鄂中化工、宜昌欣龙、东阳光医药等化工骨干企业的聚集、辐射效应逐步显现。同时,与周边区域的产业联动性、配套性、互补性增强,有利于推动产业规模化和形成产业链。
2、建材工业。目前,已形成年产360万吨水泥、400万件中高 档卫生洁具、350万平方米中高 档墙地砖的生产能力。水泥产量在湖北省仅次于黄石,卫生洁具产量在长江中下游第 一,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5亿元。宜都市丰富的石灰石资源、陶土资源有利于建材工业的发展,特别是引进华新国家“双高一优”项目后,加速了市内水泥行业的结构调整。惠宜陶瓷公司现拥有九大类五十余种产品,产品畅销美国、法国、南非以及国内二十多个省市,深受用户好评。
3、新型电子材料。目前,已形成1500万平米化成箔、5000吨精铝、3000万只PTC电子元件的年生产能力,2005年实现年销售收入12亿元。宜都已成为全国蕞大的化成箔生产基地。
4、能源工业。目前,宜都市煤炭生产能力达到70万吨,东阳光热电项目上马后,可以就地转化,自我消化,规划建设180万KW热电联产项目可望成为宜都市新的优势产业。随着园区的企业增加,带动水电行业的发展。
5、机械工业。目前,已形成年造船8万载重吨的生产能力,主要企业有清江船业、江南船务公司、东阳光长江机械设备公司。由于宜都市处在长江与清江的交汇处,造船业可以充分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后长江航运复苏的机遇,扩大规模,占领市场。
6、纺织工业。目前,已形成5万锭环锭纺、1万锭气流纺的生产能力,2005年实现年销售收入1.4亿元。以湖北清河纺织股份公司为龙头的市内纺织行业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明显提高,品种、质量有了较大改善。湖北清河纺织公司90%以上的纺纱设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无结头纱的比重提高到100 %,远远高出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宜都市招商优惠政策
第 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来我市投资的国内外独资、合资企业和本市民营企业,进入园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年贡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规划的园区内投资建设。可独立形成一个工业园的大项目,亦可自行选址建设。
第四条 对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高税收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考虑土地或税收的更大优惠。
第五条 园区投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享受五年地方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其中所得税前二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100 %返奖,后三年返奖50%,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五年内返奖50%。
第六条 园区投资企业征用土地,根据不同地段和土地等级,实行每亩2-3万元包干价。
第七条 市政府所属行政部门收取行政事业费一律取下线并出示收费明白卡收取。
第八条 市内乡镇招商引资项目进园区的,原则上征地、农民补偿和场地平整部分由乡镇负责解决,“三通”(通电、通水、通路)、办证办照由市级负责解决,税收算到乡镇。
第九条 凡外来投资项目一律由市投资服务中心受理服务,由市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统一发放建设和经营证照、统一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和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出现敲诈勒索、哄抢企业财产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先赔偿直接损失,后办案。市招商局、市投资服务中心和市督察中心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
第十一条 对商招引资中介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凡引进市外无偿资金或捐赠款在100万元以上的,资金到位后由受益单位按引资额的10%计奖。
(二)凡介绍外商到我市兴办各类生产型企业和收购、租赁国有集体企业,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实际收购到位金额的3-5‰计奖。
(三)中介人属于个人行为的,其奖金兑现给个人,属于单位的,其奖金兑现给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