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工业园区成立于2002年,2006年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工业园。园区座落于县城北面,东至日于江河,南与县城相连接,规划面积529公顷,总体结构为“一心两轴八区”(一心:依托206国道,结合山体公园,成为行政服务、商业金融及文化活动中心;两轴:沿206国道和迎宾大道形成两条产业发展轴;八区:食品产业区、玩具工艺品产业区、电子产业区、服装产业区、综合产业区、化工产业区、建材产业区及居住小区)。按“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将建设为一个集物流、商贸、研发、居住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态型城市新区和抚州独具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目前,广昌工业园区建成区及在建区已达3873.5亩。其中一期面积1290亩基础设施建设已全面完成,入驻企业59家;一期扩区680.5亩已完成土地平整,正在抓紧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预计10月份完工,现已落实项目4个;二期A区规划形成服装产业、化工能源产业、建材产业三大产业区,开发建设面积1903亩,“三通一平”规划设计已完成,正在进行土石方平整,预计8月底基本完成。供水、供电、通信网络工程已经启动,道路、下水道等管网工程正在制定招标方案,整个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预计在年底全面完工。园区亮化、绿化、美化工作也正在逐步完善,为招商项目落户工业园区搭建良好的承接平台。
截止2007年5月底,工业园区入园企业达到63家,形成五类特色产业板块:以昌顺实业、莲香食品为主的食品加工业,以高普电器、台商电子为主的电子加工业,以广虹化工、美怡化工为主的化工建材业,以金星鞋业、菲亚斯服饰为主的纺织服装业,以信诚工艺、虹裕扇业、新木子工艺为主的玩具工艺品加工业。
广昌工业园区实行“准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在工业园区设立了中国共产党广昌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和江西广昌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业园区内设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局、招商局、建设环保局;公安、工商、国土、国税、地税等部门在工业园区设立了派驻机构。
广昌县委、县政府从土地、水电、扶持、服务、管理等方面为工业园区发展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一切为了园区企业”的服务宗旨,以“简捷的效率,优惠的政策,出色的服务”,为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广昌工业园区是一个充满生机活力的工业平台,又是一个功能配套设施齐全的新区,它将展开热情的双臂,诚邀海内外有识之士来广昌工业园区观光考察、投资合作、发展事业。
关于鼓励客商投资兴办工业加工业企业的优惠办法
第 一条为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县兴办工业、加工业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客商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照样享受)。依托我县资源的粗放型企业(如采矿业、笋加工、木竹加工、砖瓦厂、小水电、固定资产投资低于200万元的小建材厂等)不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投资新办工业、加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前三年由受益地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由受益地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50%给予奖励。前三年企业缴纳增值税总额的25%由受益地财政奖励给企业,从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缴纳增值税总额的25%的50%由受益地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简称“三奖三减半”)。
第四条出口创汇型企业每实现出口创汇1美元,由县财政补贴人民币3分钱;企业当年出口产品金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免征当年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园区内企业电价标准执行江西电网电价标准,配电专用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用户可选择大宗工业用电标准执行(一经选定一年不变),1-10千伏0.555元/度,35-110千伏0.540元/度,110千伏0.525元/度,220千伏以上0.515元/度;普通工业用电0.669元/度,工业用水1元/吨。
第六条园区土地按全国蕞低工业用地基准价(4万元/亩)挂牌出让。
第七条企业新建厂房以及占总用地面积7%以内的生活办公设施用房(单层厂房层高4.5米以上,多层厂房层高3米以上),由园区管委会按房屋建筑面积单层每平方米奖励70元,二层每平方米奖励110元,三层每平方米奖励130元,四层每平方米奖励150元。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世 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全国驰名商标企业,县政府根据客商要求一事一议,作出更优惠的承诺。
第九条凡进入县工业园区内新办工业、加工业企业,行政规费全部实行零收费管理,办理有关证照只收取工本费(工商注册费除外);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为准)按50%收取。各种协会的会员费本着客商自愿的原则收取,任何单位不得强行收取。
第十条县内资金新办民营工业、加工业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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