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工业园区始建于1996年5月,系国家农业部批准的“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江西省批准设立的省级工业园区,建园以来先后被评为“省级工业园区建设先进单位”、“全市县(区)工业园区先进单位”、“全市优强工业园区”,“江西省首届投资环境先进县”。按目前发展趋势,我县工业园区初步规划建设“一园四区”(东区:罗枧工业园,规划面积11.65平方公里;西区:石庄工业园,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南区:永胜三区工业园,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北区:一木厂工业园,规划面积0.35平方公里),总体规划面积20平方公里,力争园区发展至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亿元。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攻工业,决战园区,赶超发展”的战略,和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打造旗舰航母,力争工业百亿,确保三年两番,实现五年跨越”的工业发展战略目标,我县工业园区按照“条块结合,项目分区,产业互补”的建园布局,实施引工业项目,建工业园区,进一步加大了招商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到目前为止,工业园区已完成开发面积3.5平方公里,入驻企业81家,其中投产工业企业63家、在建项目14个,非工业企业4个,基本形成机电、纺织服装、有色金属加工、食品药品、轻工化工五大板块工业企业集群。2007年我县工业园区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4.36亿元,上交税收6254.03万元,安排就业8105人,2008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1.34亿元,增长39.1%;实现税收1.54亿元,增长45.4%。安排就业8638人。
崇仁县2009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吸引和鼓励更多客商来我县投资创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同时体现政策的延续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09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如下:
一、凡在崇仁县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遵照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扶持政策
(一)工业、加工业项目扶持优惠政策
1、兴办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生产加工企业税收优惠
(1)所得税:从投产日起,第 1-5年给予客商投资企业所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 %扶持企业发展生产,第6-10年给予所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扶持企业发展生产。
(2)增值税:建成投产后,3年内,每一个年度,年纳增值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财政按企业入库增值税总额的30%扶持企业发展。第4—5年,按增值税总额的20%扶持企业发展;年纳增值税总额50—200万元的,财政按增值税总额的25%扶持企业发展,第4—5年,财政按增值税总额的15%扶持企业发展。年纳增值税总额50万元以下的,不予以奖励。
(3)土地使用税:亩年均纳税2万元以上或年纳税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1—3年内予以返还。亩年均纳税2万元以下的不予以返还。
2、福利企业:退税前纳税总额200万元以内,使用残疾人每百万税收不得超过10人;超过200万元的,每纳税增加100万元,增加残疾人不得超过12人。退税每月返还一次,年终结算,老企业参照执行。
(二)总部经济扶持优惠政策
优惠扶持对象:是指新设立在本县的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总部及区域研发生产中心、销售中心、金融和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
总部经济企业自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90%、85%、80%分年度给予企业扶持用于企业生产和发展。
(三)扶持程序
所有纳税对象均必须依法照章纳税,财政扶持按照“先征收,后扶持”的原则进行。所有财政扶持均由受益级财政按比例支付。上述财政扶持资金必须用于企业就地发展,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三、工业园区用地扶持政策
1、投资崇仁工业园区兴办企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式予以出让,土地蕞低出让价5.6万元/亩。
2、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受益级财政扶持5.14万元/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500—5000万元的企业,由受益级财政扶持5万元/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四、规费扶持政策
1、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按省以上(含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方可执行。收费标准规定收取幅度的,按蕞低限额收取。凡属服务性收费一律只收成本费。
2、投资兴办工业、加工业企业建厂房的,涉及建设、国土、环保、消防、人劳、公安、卫生、房管、林业、供电等部门的各项规费均给予免收(工本费除外)。
3、所有涉及园区企业的收费和罚款必须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方可执行。
五、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六、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实行,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和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已签订投资合同的,按照合同条款办理。
七、本办法颁发前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务院和省政府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则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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