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永丰工业园区创建于1997年,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蕞大限度保留园区山、水、树原貌,确保绿化率达30%以上。
工业园区建设在近3年中取得了快速发展,厂区美化、绿化、亮化工程同步实施。园区内企业上交税收由2001年的785万元上升到2005年的4088万元,翻了两番多;企业总数由38家发展到116家;规模以上企业由5个增加到30个;纳税百万以上企业由3户增加到11户。园区内企业上交税收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29.3%,园区经济已成为拉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火车头”。
永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鼓励县外客商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补偿贸易、租赁、参股、收购企业产权及法律和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来永丰投资兴业。
(一)县外客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纸业生产、制革、棉麻、金属等加工企业,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按原材料收购价的10%抵扣进项税。
2、生产经营的产品属省级以上新产品,并领取了新产品证书的,可享受返还当年经营该产品已纳增值税25%的优惠政策。
3、新办私营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上个私工业企业和进入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所得税可免征5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3年内按厂房实际占用面积核定计税。
4、新上个体私营经济的房产、土地契税按规定标准的一半收取。
5、经县政府认定,税务部门审批批准,从事车辆货运的个体经营企业的车辆税收每年可按8个月的标准收取,县外车辆到我县挂牌落户的可按7个月标准收取。
6、对外商投资农业开发的税收优惠:
(1)从事荒山、荒坡、滩涂、水面等规模在50亩(含50亩)以上的农业开发企业可在有收入年度起,前2年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不含代征代缴部分),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从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第6至第 10年企业所得税,按应征额的70%收取。
(2)凡投资兴办非生产性的外商农业企业,第 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
(3)对从事农业、牧业、水利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第 1—5年免征地方税收地方所得部分。
(4)对外商投资农业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加工环节除外);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农药、化肥,凡属国家列名品目的,免征增值税。
7、凡当年纳税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新办个体工商户和当年纳税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新上私营工业企业,按当年纳税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凡纳税在上年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基数上(指当年实交扣除上年欠税后的纳税额)有增长的,分别按其增长额的5%、10%、15%予以奖励;对采取兼并、租赁、承包、联合等形式进行优势重组的个私业主,当年纳税10万元以上(扣除欠税后)、比上年有增长的,按增长额的5%奖励。发现、查实有偷、逃、漏税行为的不予奖励;享受税收返还政策的,奖金要扣除税收返还部分。
8、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市政设施、城市公益事业和能源、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开发项目,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 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锐,第6至第 10年,企业所得税按7.5%税率征收,超过部分实行先征后返还。
(2)、县内外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组团开发、旧城改造或采取以投资5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换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半收取。
(二)、县外客商投资企业规费减免优惠政策。
1、县城北工业园区实行“无费区”管理,只收税,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及基金。
2、外商和县内投资者新办个私工业企业注册验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费100元,100万元以上的收费200元;土地评估及办理相关手续、发证等每户企业合计不超过500元;对房产评估、办证、过户等,每户企业不超过500元;工商登记办证,每户企业办好所有手续并发证到位收费100元;办理《产权转让合同书》公证,每个合同书收费100元;在办理房地产抵押办证手续时,每户企业收费200元;县外客商收购、兼并、租赁亏损或停产的县国有、集体企业需办理的手续,只收工本费。
3、新上工业企业的用电贴费全免。4、投资非营利性的市政设施、公益事业和能源、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开发项目,可免收各项规费。
(三)、县外客商投资企业用地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和政府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2、外商投资非盈利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可按投资额相应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县所得部分。
3、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用地收费标准参照国有企业改制标准执行。其中:
(1)、工业园区内,按固定资产投资10万元1亩、50万元3亩、100万元以上5亩的标准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超出部分由园区办按现行价收取造地成本后,免收土地出让金,有关规费全免。固定资产投资特别大或科技含量高的企业,还可以更优惠。
(2)、工业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属高新技术产业免收土地出让金;其它企业按基准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关规费按标准的30%收取。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现有存量土地,经县政府批准,用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的,按基准地价的30%征收土地出让金,有关规费按标准的80%收取。
5、外商投资农业开发、经营(包括种、养、加)的,其土地出让金经县政府批准,县所得部分可全免,有关规费按标准的30%收取。
(四)、凡是县外客商在我县兴办工业企业并形成固定资产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指县外客商进资部分)的,其开业满一年后,按实际进资额计算,每50万元人民币可以安排一个小城镇户口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