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昌工业园区2001年开始筹建。整个园区按九瑞路(九江-瑞昌)、瑞码路(瑞昌-码头)沿线布局中。2004年瑞昌工业园区被列入我30个重点工业园区。目前瑞昌工业园区入园企业75家,已建成投产的企业有50家,规模以上企业有54家,实际到位资金30.9亿元,亿元以上项目4个。近3年来,园区创造生产总产值累计32亿元,总税收1.6亿元;2004年度园区中纳税50-100万元的企业有6家,纳税100万元以上企业有4家。
至2010年底,基本建成瑞昌工业园区,总占地面积900公顷,预计入园企业180家,投资总额近5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85家,销售收入50亿元,出口交货值4亿元,利税总额7亿元,提供就业岗位3万个。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开发”的原则,园区建设逐步发展。三、运作模式瑞昌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运作的总体思路是: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配套建设,滚动发展。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三种不同的方法。一期所有项目由政府投资启动。二期完全采取公司化运作,政府不投一分钱。三期则采用多元化运作方法,即政府拿一点,施工单位挤一点,主要是通过招商引资开发。园区基础设施(“七通一平”)累计投入4.47亿元。园内硬化道路28万平方米,铺设人行道板5.6万平方米,填挖土方155万方,架设供电线路7.9千米,铺设地下管网24千米,绿化5.1万平方米,安装路灯500盏,供水管网19千米。目前,随着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向前推进,经营园区的理念正在我市确立,园区开发建设也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方向发展,园区建设初步走上了“以园建园,以园养园”的良性轨道。
江西省瑞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税收
1、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享受完第三条定期减免税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凡投资能源、交通、科技开发和从事农、林、牧、水产业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6、外商新开发山地,受益后五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十年内减半征收。对从事其它农、林、牧、水产业的投资企业,也可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
7、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市房地产税。
8、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附加费。
9、外商用其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本市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不足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如果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则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税款。
10、外商企业如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一下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税继续弥补,但蕞长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11、对外商投资兴办的非生产性企业,按33%税率征收所得税后,第 一年到第二年由财政部门按缴纳税额的18%给予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缴纳税额的5%给予返还。
12、对外省市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返还,即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的所得税,由市财政返还给企业50%,其它税收也可参照外资企业政策给予优惠。
土地
1、外资企业在我市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蕞长年限为:居住用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它用地50年。
3、外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4、出让给外资依法土地价格,以当时当地不同地段基准价的下限优惠30%至50%执行。以投资规模大、兴办产品出口型或高技术型企业,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出让金还可给予以更多的优惠。
5、外资企业在建期间一律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折算人民币600万元以下的外资企业,投产后五年内缴50%土地使用费。投资折算人民币6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费。投资折算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投产后五年内继续免缴土地使用费。
6、外商投资兴办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免缴土地使用费。
7、外来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且用工多的,无偿提供建厂用地;凡外资企业当年上交税收在100万元以上(不含优惠部分),其兴建厂房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8、凡投资种养项目,政府能够划拨的,费用免收;政府不能划拨的,按蕞低标准出租。
9、从事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优惠提供用地。
奖励
1、鼓励社会各界招商引资,对引资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的中介者,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
2、外资企业纳税大户,继续执行瑞昌的有关奖励政策。
3、对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者或经营者除享受物质奖励外,还可享受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精神奖励,如安排政协委员、授予瑞昌荣誉市民、市劳模、推荐申报九江、省劳模等。
4、外商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三年内,地方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
5、凡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三年内免上缴后其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全额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