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科技城位于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中心地带,北靠城区,西濒昆承湖,南接沙家浜风景区,规划面积8平方公里是常熟的大型研发创新基地。常熟科技城立足高新技术产业化优势、区位条件优势、自然环境优势,营造良好的区域创新环境和平台,吸引国内外研发创新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常熟经济跃升的重要原动力。
“常熟科技产业城”的功能定位
1、产业辐射功能。重点吸引总部基地、研发基地、采购基地、营销基地,使之成为产业链条的核心,突出开发区在产业行业中的领导地位,既体现GDP、营业收入、税收等直接的经济贡献,更要发挥在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优化升级中的重要带动作用。
2、自主创新功能。努力集聚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升的科技产业,汇聚留学归国人才、高学历与高职称人员、科技型企业家等知识精英,集中公共技术平台、行业技术平台、企业研发中心等科研机构,走“资本密集型”、“智力密集型”、“生态可持续型”的集约发展道路,以不断创新的科技作为支撑,实现快速膨胀。
3、智力集聚功能。以产业项目为纽带,与高校、科研院所、海外留学人员团体建立互利合作关系,通过项目合作、创办企业等硬性方式和咨询、兼职、短期或长期聘用等柔性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建设高水平的公共技术平台、企业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开放实验室、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等基础设施,吸引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留学回国人员到“科技城”创新创业。
4、城市扩张功能。将产业基地与科技新城共建,与昆承湖休闲旅游区相呼应,大手笔构建基础设施,适度发展高 档商住、精品市场等第三产业,建设生态、环保的人居环境,注重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使之成为人才聚集、创业活跃、产业兴盛、环境优美、人气兴旺的都市风貌展示区。
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要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兴产业的集聚区、体制机制创新的先导区、新型工业化的示范区”。“三位一体”的精 确定位,不仅科学阐释了开发区的内涵和意义,更是提出了对开发区总体发展的要求和评价标准,是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围绕“三位一体”定位,处于起步阶段的东南经济开发区,必须依据自身的区域特点、发展环境、产业状况、潜在优势等,重新调整发展思路,在继续追求经济规模、扩大经济总量的同时,增加科技增加值,提高资源利用率,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从而平衡经济发展与体现科技含量之间的关系,既重视营业收入、工业产值、税收、引资量、出口额等经济指标,更要突出科技指标,即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总量及比例,科技投入量,培育和孵化的科技项目量,孵化平台建设情况,企业研发的投入,企业研发中心的数量及水平等。而要处理好经济发展质与量的关系、经济指标与科技指标的关系、发展产业与自主创新的关系,建设高质量的载体平台是必要的保障和助推器。为此,东南开发区拟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规划建设“常熟科技产业城”(暂定名称)。
服务业税收优惠
(一)大力支持物流业发展。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二)支持服务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生产服务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鼓励服务业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
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四)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五)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六)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八)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九)对省政府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市政府文件补充:
对经依法批准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建设服务业项目的,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苏发[2005]17号)
(十)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十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十二)经确认,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十三)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科研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十五)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对上述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十六)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七)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十八)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抵贷资产受偿实现盈利一次性交纳企业所得税。
(十九)新办的省内旅游企业和在我省设立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省外旅游企业分支机构,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二十)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二十一)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十二)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国税发[1992]第 109号)
在沿海经济开放区设立的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以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二十三)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是指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苏国税发[2005]第 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