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是张家港市和宿豫区人民政府响应省委、省政府南北挂钩推动区域共同发展战略号召的一个重大合作项目,在坚持两地共建、张家港为主的原则指导下合作共建的新园区,2006年11月1日正式签定共建协议。
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位于宿豫区东部,顺河镇境内,一期启动区约1平方公里。园区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发展模式,2007年5月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从6月起,先期开工建设1平方公里左右的启动区,计划利用2年时间完成启动区开发建设任务,之后,再利用5-8年时间,完成共建园区的全部开发建设任务。
共建园区将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宿豫区产业发展方向,致力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规模化产业,入园企业以机械、电子、汽配、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等工业生产类项目为主。园区将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高效能运作,努力把共建园区建成为优质资本的集聚区,自主创新的先导区,功能完善的新城区以及和谐发展的示范区。
在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性项目,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并按协议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国土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进区企业同时享受以下优惠:
增值税:增值税实行“先征收后奖励”的优惠政策。自企业成立起,前5年内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地方留成部分标准: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的20%-25%),后5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奖励给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前5年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全额(20%-25%)奖励给纳税人,后5年减半奖励。其中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在优惠期满后,经认定仍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出口型企业的,可延长5年减半奖励。
营业税:自企业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每年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其所缴地方留成部分的20%-25%奖励给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自成立起5年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实际入库数的20%-25%奖励给经营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收回。
电费:工业企业生产用电电价实行每千瓦时降低0.1元的优惠。
土地价格:对投资密度高、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土地价格方面的大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招商办认定,税务部门出具证明,纳税人每年申报一次,自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奖励到位,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园区财政部门具体办理。
道路:宿豫区已形成完整的道路框架,且有城市主干道和高速公路贯穿全区。共建园区一条主干道黑龙江路和启动区的两条道路渠江路和汉江路今年七月启动建设,2007年底三条道路及管网、绿化等配套设施全部完工。
用电:到2008年6月份,宿豫区顺河镇变电站有3个万伏的空余容量可供共建园区使用,能够满足共建园区启动建设后初期用电需求。位于宿豫区北部的22万伏变电站已在建设之中,到2008年6月份可以建设完工,能够满足共建园区对用电的总体需要。
给水:完全能够满足园区企业对用水的要求,自来水管道按照园区的建设进度,已接到新三干渠与泰山路的交接处。
园区内的污水、燃气、通讯和有线电视等城市公用事业基础设施规划已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专业单位编制并由管委会批准后监督实施,确保基础设施容量和管网规划满足园区容量要求。
宿豫现有3个省级经济开发区(宿豫经济开发区、张家港宿豫工业园区、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北区)和1个市级经济开发区(宿迁市彩塑工业园区),开发区配套设施齐全,土地供给方式灵活,价格优势明显,集聚效应逐步发挥,目前已形成化工、纺织、食品、建材、机械、包装等六大支柱产业,产业优势初步显现。
宿豫区外贸进出口主体四十多家,有食品、机械、建材、化工、鞋帽、纺织服装、美术工艺、包装材料等8大类300多个品种,产品主要出口日本、东南亚、欧美及港、澳、台等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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