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功能齐全空间组合灵动
园区具有生态型、低密度、智能化优势,采用人性化的风雨连廊,实现人车分流,地上和地下停车位规划分明。厂房与办公室空间从480——1400㎡组合灵动,厂房设计充分考虑客户需求、合理分配空间面积,公摊面积低至8%。
2、物资搭建平台流通带来商机
园区紧临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湖南高星钢铁物流园、金桥国际商贸城与国际汽车城等多个大型商贸物流基地,充分享受全面的产业平台支持;另有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强势进驻望城经开区,为园区营造万亿产业链集成资源。
3、环境美化生活工作成为享受
园内近三万平米园林与东侧马桥河600米自然景观带融为一体,环境优雅、景色宜人。园区主入口设置5000平米超大广场,园内绿色步行通道纵穿南北,园区中央景观水系横贯东西,绿化景点与休闲设施相映成趣,彰显入驻企业的非凡实力。
园内近三万平米园林与东侧马桥河600米自然景观带融为一体,环境优雅、景色宜人。园区主入口设置5000平米超大广场,园内绿色步行通道纵穿南北,园区中央景观水系横贯东西,绿化景点与休闲设施相映成趣,彰显入驻企业的非凡实力。
望城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 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投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在望城县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及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
第 一章 财税奖励政策
第三条 新引进工业、农业产业化、第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自项目签约之日起的四年内,凡年纳税分别在1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由县政府逐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40%给予奖励扶持。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新引进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自项目签约之日起的四年内,县政府逐年按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扶持。
1、落户我县的世界500强企业;
2、在我县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
3、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生产企业;
4、经劳动部门审定,常年安置我县劳动力就业200人以上的企业;
5、年实际缴纳20万元/亩税收的投资企业。
第五条 租赁我县办公场地或工业厂房的新引进投资项目(不新征建设用地),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纳税之日起的前三年,由县政府逐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第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经确认技改项目完成后,实际年纳税比技改前上年纳税增长30%以上的,从技改完成后的第 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按实际净增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第七条 以上第三、四、五、六条中所称税收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中所产生的税收,均不含建安税和销售不动产税收。
第八条 凡符合上述优惠办法的投资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标准享受奖励,但不重复计奖。
第二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九条 重点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需要。
第十条 符合第四条五款中任一款条件的项目,其投资强度达到120万元/亩以上,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优先供地并实行成本地价,免收县级土地出让收益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新引进的外来投资工业项目,投资企业自行争取省、市支持,在用地指标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由县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的新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县级部分三年内全免。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 低标准收取。
第四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在我县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 牌产品或新上市的投资企业,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增加对引进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县担保公司优先担保融资。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学、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完善项目外部配套,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参照本地企业的最 低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望城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和信息提供人奖励办法》的奖励标准,对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及信息提供人给予奖励。
第五章 优化服务
第十八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简化项目准入程序。项目准入采取限时办结制度,由县招商局牵头,各职能部门负责。凡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内、用地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内的招商项目,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务协议审定并签订正式商务协议。超过上述总投资和用地规模的项目,由县招商局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在1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正式商务协议。
第十九条 实行全程代办制度,提供优质快捷服务。已经签订商务协议的招商项目,由县招商局或项目承载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立项、工商、税务登记、外资批准证书、土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重大项目明确一位县级领导负责专门协调。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备案保护,切实优化投资环境,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望城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项制度〉的通知》(望办发[2009]13号)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为项目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六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由投资者提出申请并填写《望城县招商项目优惠奖励兑现申报表》和相关证明,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核准审批后兑现。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市有政策规定的,按国家、省、市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省、市和我县均有规定的,按最优惠标准执行。重点项目可由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必须按《商务协议》规定的时间建成投产,因投资方原因逾期未建成投产的企业,不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十四条 县域内民间资本在县内投资项目,凡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原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与本办法有重复或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招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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